立法公示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6-09-30 阅读次数: 栏目:立法公示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6年8月18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开展工作。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法制讲座,提升组成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议题的准备事项:

(一)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

(二)拟订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拟订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四)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五)讨论或者确定其他准备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和决定暂不公开会议有关议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和旁听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三)对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或者决定是否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听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改变或撤销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听取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选举任免案以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拟订接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

(九)组织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

(十)讨论是否许可对个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十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议案和报告、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决定将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遇有特殊情况,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可以调整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工作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专题询问等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施;

(三)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四)讨论、决定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具体保障措施;

(五)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将代表和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六)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的汇报,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年度专题调研报告、域外调研及学习考察报告;

(七)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施;

(八)讨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市委交付办理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工作实施细则等;

(十一)研究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依排序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主任缺位的时候,由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日前,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依照保密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内容进行保密。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审议和决定议题,应当采用会议形式。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部分议题可以进行书面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成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主任会议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审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单位副职负责人汇报。

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通俗易懂,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文件,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印发主任会议的有关材料,法规案的说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如报告人认为需要超过上述篇幅的,应事先与常委会办公室沟通,由秘书长确定。

起草单位应提前将会议材料付印并于会前3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会议材料催报工作由办公室统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落实。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