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概况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市辖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本市重点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单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本市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有关贯彻实施社交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重大事项;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批准本级决算;
    (三)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有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六)改变和撤销市人民政府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改变和撤销市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市人民政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九)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审议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批准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审查规范性文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检查,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监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监督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汇总并报送备案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
    (四)监督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重大事项的实施,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处理;
    (五)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六)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改选职责和廉政情况;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依法检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分别从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四)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五)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市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