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原则,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更好发挥法规在治理小广告违法乱象中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实际,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修改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根据《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1719号
邮编:136000 电子邮箱:sprdfgw@163.com
收件人:四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的发布行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小广告发布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宣传品;但单位或个人组织开展的公益类宣传除外。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宅区、重要商业区等区域,设置或者指定公共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并应当定期开展管理维护,确保干净整洁。
鼓励、支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信服务群,为辖区居民及服务对象提供开锁、修窗门、通下水道等便捷的日常生活服务信息。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宣传载体上发布小广告。
鼓励、支持单位或个人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快手、抖音等各种新闻媒体依法依约发布小广告。
第五条 禁止以散发传单、卡片等方式,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发布小广告。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禁止以悬挂、张贴的方式,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交通工具以及树木、电杆、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发布小广告。
禁止以刻画、涂写、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上发布小广告。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对负责的卫生管理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及时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清理。违法行为人不能及时清理的,由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清理。
居民住宅区内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组织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散发传单、卡片等方式,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发布小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以悬挂、张贴的方式,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交通工具以及树木、电杆、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发布小广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发布小广告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号码,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部门应当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一条 小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同级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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