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决议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七个决议”的决议

2018-05-11 阅读次数: 栏目:决议

(2018年1月4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撤销市人大常委会七个决议的议案》。会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即日起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四平市棚改及公租房东南生态新城(C27-01-01、D-10-02、D-13)地块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6]20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二龙湖至叶赫旅游公路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0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四平市海绵城市(二期)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3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第四净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4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紫气大路、东丰路(仁兴街-一经街)上跨铁路立交桥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5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棚户区第二期改造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8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政府购买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四人常发[2017]19号)等7个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