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挖掘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挖掘活动,提升市域治理能力,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区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和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的道路、场地上从
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10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
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2016年8月31日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
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0年3月19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停车管理、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
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1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
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9月28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原
为了加强农田水网管理,确保农田水网畅通,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2022年12月1日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四平市农田水网条例》,这是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立法的再一次生动实践。突出小切口。《条例》聚焦农田水网“最后一公里”,切小法规题目、切准法规特色、切细管理内容、切实管理措施,全面体现小切口立法思路。如:《条例》不分章、共10条,短小精干,易学易懂易执行;调整事
2022年5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修改形成了《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常委会法制工
2022年5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四平市市区供热条例(草案)》。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修改形成了《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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