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解读修改后的《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方便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本报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尤亚东同志,就《条例》有关事项进行专门解读。背景: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现实所需原《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年来,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出现了
关于《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一、修改背景和过程2021年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为适应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需要对《四平市
四平市农田水网条例(2022年10月21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网管理,确保农田水网畅通,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网修建、管护。本条例所称农田水网,是指农田及
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
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 (2022年7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社会参与
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1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促进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物质文
四平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定(2021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中心城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
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本
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保障河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保护、开发、利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
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5月10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环境建设
网站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